(三)全县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建设区、拓展区外其他区域的违法建设,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三、处理规定
(一)对2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建设区(见附件1)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按县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县“一城两园”征地拆迁范围各类无证建筑的处理意见》(秀山国土房管发〔2010〕9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后,依法予以拆除。
(二)对下列违法建设,应当依法限期恢复原貌、回填或拆除;逾期未恢复原貌、回填或拆除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并处罚款:
1.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用或购买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用于出售的。
2.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3.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购买土地建房的。
4.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不能通过整改消除影响的:
(1)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在河道管理范围或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危害河堤、公路交通安全的;
(3)在被列为危岩、滑坡禁建区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范围内的;
(4)侵占国防、灾害监测、抗震、防火、防汛、通信、电力、市政等公共设施设备,影响正常运行的。
5.建设单位或个人拒绝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和安全隐患的。
6.在城乡规划区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的。
7.未经规划、国土部门许可,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发展产业为由搭建产业设施(含简单建筑)的。
(三)对下列违法建设,经整改可以消除安全隐患,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20-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拓展区(见附件2)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1)农村居民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违法建房,占地面积按20元/m2处以罚款;人均建筑面积在60m2以内的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予以处罚;人均建筑面积超出60m2的部分,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2)农村居民非法占用或购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占地面积按30元/m2处以罚款;人均建筑面积在60m2以内的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予以处罚;人均建筑面积超出60m2的部分,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