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秀山府发〔2012〕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打击非法交易土地、抢搭抢建等违法行为,规范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有效保障群众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违法行为界定
(一)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违法用地: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的;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职责划分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在全县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期间,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清理整顿和规范建设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顿办”)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区、拓展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县规划、建设、国土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