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1.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
(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4.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7.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6.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