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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1.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

  (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4.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7.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6.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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