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2〕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构建和谐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20平方公里区域。不再许可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二)城市规划建设区外。即20-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拓展区、集镇规划建设区和其他区域。城市规划拓展区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并到规划的集中居民点按要求进行建设。其他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和审批。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二、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