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主导、规范管理、评价引领、督导保障的素质教育工作机制。落实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强化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课程改革,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建立维护教育稳定、保证校园安全的有效机制,杜绝重大事故。
(六)教育发展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做到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各类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省规定标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规模大体相当。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设区的市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设区的市政府为主。各市要依据《山东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协调和重点抽查。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全省所有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一)工作原则。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专项督导与综合督导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各市的实施方案,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结果分别报省教育督导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督导评估的自评制度,将督导评估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县级自评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照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2.市级督导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县级自评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自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经验,针对复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省级督导抽查。省政府及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设区的市督导评估结果,视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抽查。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并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要在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将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引导县级人民政府更好地依法履行教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