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包含成本、税金和提取预留维护经费的公共墓地:
使用价格=成本÷(1-税率-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
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和“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的规定确定;骨灰存放处等《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举办、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公墓,其使用价格可根据政府与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等情况适当考虑利润。
(二)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不同建设标准、不同地理位置的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分档制定使用价格。
需要设个性化公墓的,其个性化公墓的比例、作价办法和管理方式,由各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其他公墓的使用价格,根据成本,加计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或根据成本,加计合理利润、提取预留的维护经费和税金确定。具体作价办法和管理方式,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公共墓地使用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公墓配套的道路、墓区绿化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
四、关于公共墓地相关服务收费的制定
(一)公共墓地相关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墓单位开展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的相关服务,可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确定。特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服务成本确定,报当地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依法纳税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包含服务成本和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