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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11〕42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规范公共墓地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公墓价格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范围

  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范围,包括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的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二、关于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原则、定价形式

  (一)公共墓地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政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墓地价格的具体管理。

  (二)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其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公墓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公墓单位根据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省级民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其他公墓是指除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以外的经省级民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三、关于公共墓地使用价格的制定

  (一)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的使用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提取预留维护经费和纳税情况确定,其使用价格的作价公式分别为:

  1、只包含成本的公共墓地:

  使用价格=成本;

  2、包含成本和提取预留维护经费的公共墓地:

  使用价格=成本÷(1-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

  3、包含成本和税金的公共墓地:

  使用价格=成本÷(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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