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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审核和认定

  第十六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委托相关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市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于每年的6月末组织对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汇总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出具审定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监测评审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方为合格。具体办法是:

  (一)每年5月15日前,列入监测考核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十五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二)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请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三)监测评审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深圳农业信息网、深圳信用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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