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计5分,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个计2分。
5.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的,计4分。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资质认证企业,或者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计5分。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资质认证企业,被认定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获得省、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有以上任一项计3分。
7.企业自选自育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实质审查(初审)的,每个计5分;获得新品种权的每个计8分。
8.配套建有3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的计3分;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计8分。
9.建有符合企业生产规模的配套冷链设施的计6分。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申请,并通过考核认定,经市政府确认后成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区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资料上报。
第十五条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认定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年度考核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纳税情况和无违规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等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