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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五)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计3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20分,不足1亿元计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3000万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5分,满分15分。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分,满分5分,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

  企业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现象;企业没有拖欠银行借款的记录;全部符合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第十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评分,满分5分,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第十一条 企业带动农民能力评分,满分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招聘农(渔)工200名以上或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的计5分,不足2000户计0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计5分,户均收入不足1000元计0分。

  第十二条 企业竞争力评分,满分20分,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一)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企业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达到以上要求的计10分。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增计10分:

  1.有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其中一项计3分。

  2.有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3.有地理标志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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