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评分
第六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生物育种和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等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生物育种和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等其他类型共五类企业。
(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化肥、农(兽)药、饲料类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主要指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进行考核,在百分制计分制中得分80分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应不拖欠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等。
第七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必须在80分以上。
第八条 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评分,满分为65分。
(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销售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10分,满分30分。
2.生产基地。以企业向我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基地规模为准,达到以下所列最低规模的计10分;规模每增加20%增计1分,最多增计 15分,满分25分。
(1)种植企业:蔬菜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或水果种植面积40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2000亩以上的。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20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3万头以上,或奶牛存栏2000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