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代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总部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