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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代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总部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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