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备案的档案管理和情况报送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
各地要充分掌握《暂行规定》中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的建档登记要求,对照检查原有备案档案所包括文件、资料的差距,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开展重大危险源建档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备案情况报送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统计信息,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附件6),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核销材料及统计信息表一并报送至所属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核销材料及统计信息表报送至省安监局。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6月的备案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7月至12月的备案情况。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一)深入排查,全面推动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防止发生漏报现象;要督促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如实补充完善登记备案资料,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核销的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检查,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及时申报更新信息数据。对未进行备案而经辨识、安全评估确认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或依照《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了辨识、安全评估的,要督促企业在安全评估完成后15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对已备案而经重新辨识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核销。
(三)深入督查,落实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级以上市也要结合实际通过审查文件资料、抽查企业现场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要适时向被督查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未依时落实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