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方式。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进行考核,省物价局负责对11个市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进行考核。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组织健全,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考核标准
类 别 |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标准 | 评分 |
一、组织机构
(10分) | 1 |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分管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4分) | 领导不重视,分管不明确扣2分;未专人指导开展工作扣2分。 | |
2 | 乡镇(街道)建立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站长、工作人员落实到位。(2分) | 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扣2分。 | |
3 | 社区(村)建立价格监督点,价格监督员落实到位,并能及时充实、调整。(2分) | 未按应建数完成的或未明确监督员的每少一个扣1分。 | |
4 | 大型商场、超市、企业设立价格监督服务台,配备价格监督员,并能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充实、调整。(2分) | 未按应建数完成的或未明确监督员的每少一个扣1分。 | |
二、硬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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