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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价检〔2011〕37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检〔2010〕297号),拟对全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现将《浙江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确保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深入开展工作,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检〔2010〕2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考核工作要以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为基础,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信息员、监督员、联络员、宣传员、服务员”作用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

  (二)客观公正,激励为主。考核要做到客观公正,要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逐级进行,严格执行考核标准,要以调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和义务价格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通过考核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

  (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考核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看现场、看台账、实地走访等形式全面掌握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情况,综合各方信息进行全面评价。

  二、考核内容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具体详见附件):一是组织机构。主要考核领导重视程度,组织队伍建设情况,人员落实情况等。二是硬件建设。主要考核各站固定场所办公情况,各类办公用具、牌、宣传栏、专用柜等配备情况。三是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各站的工作制度、工作台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四是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明码标价、政策宣传、价格检查、价格诚信、信息搜集、培训等。五是经费保障。主要考核是否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六是加分条件。主要考核是否有工作亮点或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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