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5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15号),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队伍,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符合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内在职在岗技术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员,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
二、考核申报条件
(一)2011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
(三)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年限计算到2012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2011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五)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六)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技术工人,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七)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同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申报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技术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八)普通学校毕业生,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见习试用期满,可直接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九)在本岗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工作年限2年(各放宽条件仅限使用一次)。
1.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2.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的省部级技能竞赛取得前10名、市级技能竞赛取得前6名、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取得前3名;
3.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5.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
6.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且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
凡符合放宽条件者,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文字材料证明和复印件,经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执行。各地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放宽条件,不得自行突破。
三、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申报考核人员应填写省工考办统一编制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和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符合申报资格后,报所在市县工考办和受委托的培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