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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教育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普惠政策中,将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独生子女和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在“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普惠政策中,将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独生子女和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并提高20%资助金。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就读技工学校的,优先录取,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诚信计生家庭成员的求职意愿和技能情况,积极联系用工单位,组织援助对象到企业面试、洽谈,鼓励企业优先招用诚信计生家庭成员。诚信计生家庭成员有创业愿望的,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诚信计生家庭落实小额贴息贷款。在实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工作中,对诚信计生家庭适当减少自交部分的费用或提高其养老金标准。
  第十条 农业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工作中优先照顾。在开展“三送”(送知识、送技术、送信息)活动中,诚信计生家庭享受优先、优惠或免费待遇。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家庭,在原新农合医疗费报销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县、区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在贫困家庭救助和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将符合条件且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贫困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提供林业贷款、科普信息和有关项目扶持。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技术培训、林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等工作中优先安排诚信计生家庭。
  第十四条 扶贫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小额贴息贷款资金,同等条件下,适当提高诚信计生贫困家庭的产业开发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在举办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时优先培训诚信计生贫困家庭,市、县、乡各级帮扶单位及干部对口帮扶诚信计生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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