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1〕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十日
桂林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调动和吸引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参加诚信计生,使诚信计生成为“惠民计生”,确保我市诚信计生工作健康持续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参加诚信计生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生产、生活上给予扶助的措施。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且参加诚信计生的家庭。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措施,优先安排参加诚信计生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
第五条 做好计划生育贴息小额贷款工作,每年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全市参加诚信计生家庭小额贷款所需贴息经费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30%、70%。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无不良征信记录,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诚信计生家庭,给予小额贴息贷款,每户贷款额度为5000-20000元,贴息期限为半年至两年。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00%补贴,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80%补贴。利率上浮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自愿参加诚信计生,依法生育一个或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在产后6个月内自觉采取放环避孕节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30%、70%。
第七条 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符合公益金扶助救助的对象,按照《桂林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市人口计生〔2006〕18号)及相关规定,优先给予公益金扶助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