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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委托区县房管局办理涉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委托区县房管局办理涉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4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涉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现就调整委托办理涉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负责办理辖区内的涉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办理涉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加大对本辖区内涉外房屋租赁的管理力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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