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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事程序及有关办理意见的通知


  附件4
  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

  甲方: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就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负责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定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
  第三条 甲方负责在天津银行开立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款专用账户,以保证乙方顺利按时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好专项维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从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之日起比照商品住宅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率计息。
  第五条 甲方应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查询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业务。
  第六条 甲方负责协调天津银行在全市各区、县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开发建设单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乙方对所提供原有住宅的住宅套数、建筑面积、建安工程费和已发生维修费用的业主确认书等资料的真实、有效负有完全责任。
  第九条 乙方缴存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如业主提出异议,乙方应负责解释。如出现矛盾和纠纷,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当妥善解决原有住宅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  年开发建设   区(县)    小区,因不能提供   ,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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