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事程序及有关办理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10〕34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事程序及有关办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事程序及有关办理意见
根据《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意见》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追缴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程序及意见。
一、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事程序
(一)登记
凡缴存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位登记表》(附件1)、《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登记表》(附件2)、《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房地产实测报告》;
3、《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合同及证明。
(二)审核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
1、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供《房地产实测报告》的,需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确认全部单套房屋建筑面积;无法提供《房地产实测报告》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配合调取。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并核准该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
(三)签约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附件5),并及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手续。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较大(一般在100万元以上),开发建设单位请求分期付款的项目,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中约定分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
二、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
(一)住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