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的意见
(津国土房市〔2010〕358号)
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行为,缓解二手房市场的供需矛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针对部分自管产单位没有设立管房机构和住房置换机构,没有配备专职管房人员,群众置换住房无门,或者有的自管产单位置换住房操作不规范,乱办手续,经常引起纠纷,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根据《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业务进行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置换方式
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应当采取自营置换或者委托置换方式。
(一)自营置换
企、事业单位成立独立的住房置换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住房开办置换业务;自管产单位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已进行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专业化房产经营管理企业,可以在经营项目中增加住房置换项目,开办住房置换业务。
自营置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管理的住房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2、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取得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二)委托置换
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房屋产权单位、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代办住房置换手续。
二、规范运作
(一)自营置换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为了解决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没有置换机构和人员的困难,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单位,应当委托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代办住房置换手续,签订《委托住房置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各自营置换单位和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办理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