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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5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有房屋租赁的管理,规范公有房屋转租行为,进一步盘活存量房屋,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房屋,凡已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合法使用权,房屋结构安全,没有租赁或使用纠纷的,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

  第三条 公有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的公有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以下称受转租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公有房屋转租:

  (一)转租人以提供公有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

  第五条 转租人转租公有房屋,应当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租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 公有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双方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公有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公有住房转租收益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倍收取。公有非住宅房屋转租收益由出租人与转租人按2:8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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