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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0〕36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蓟县地矿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队伍的管理,维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和市级督察员。

  国家级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市级督察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督察员队伍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矿产督察员工作制度》和《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负责督察员队伍的管理。

  第四条 督察员的聘任条件是:

  (一)熟悉《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油气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从事野外和井下的监督工作;

  (五)经国土资源部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五条 经批准聘任的督察员,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受聘人签订《矿产督察员聘用合同书》或《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聘用合同书》,并发给督察证,督察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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