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6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经营单位:
为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我市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均实行网上管理制度。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信息资料,打印登记备案证明,完成报表统计,传输统计数据,查询登记备案资料,实施房屋租赁网络化管理。
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由从事房屋租赁经营业务的单位通过登录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网传输备案申请材料,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取得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予以备案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将在网上予以公示。
三、房屋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使用《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租赁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登记备案信息,双方确认后,网上打印租赁合同并签署,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租赁双方可以从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下载房屋租赁合同,填写具体合同条款并签署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合同信息输入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三)租赁双方已签订书面协议的,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手续时,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合同信息。
四、区、县房管局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应当将《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公示。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
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津房管〔2004〕3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