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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该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修缮单位。

  (二)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对报修应当场登记,填写《售后住房报修工程任务单》中业主姓名,修缮地点、修缮项目。

  (三)查勘。物业管理单位接到报修后,一般在48小时内到现场,对报修项目认真查勘并做好记录,填写《售后住房报修工程任务单》中计划用工、计划用料、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施工负责人等项目后及时通知业主,征得业主同意后按计划开工。

  (四)修缮。

  1.碎修工程应随报随修;

  2.小修工程自报修时间起72小时内应安排开工;

  3.中修工程自报修时间起一周内应安排开工;

  4.大修工程包括复杂工程或多项综合修缮工程,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下可与业主商定开工时间;

  5.急修项目涉及使用安全和直接影响生活的,如水、电、烟道等工程,接报修后要及时赴现场察看并安排修缮,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项目,应先采取临时措施。

  (五)结算。竣工后由报修人验收签字,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提供住房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房屋修缮工程收费标准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编制的《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收取。特殊工程预算中未列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商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管房小组、管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售房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给予恢复、拆除、清理,对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对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所承诺的保修项目、修缮工程、服务工作等未按时完成或质量发生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修复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拆改住房的主体承重结构,影响业主居住安全的,管房小组、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均有权要求责任人进行修复,对拒绝修复的,可向住房所在地区、县房管局举报,区、县房管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挠他人修缮造成住房损坏或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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