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责任应由共同使用的相关业主承担,费用应由共同使用的相关业主按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支付。
住房售出后一年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二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修缮、更新责任和修缮费用的分摊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局部可划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由该部位共同使用的业主负责;
(二)按门牌号(或住房结构)独立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由该门牌号内的业主负责;
(三)属于住房整体综合维修的,如屋顶翻修等应由该幢住房业主负责。
第二十三条 住房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影响市容及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和居住安全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
业主在维修住房时,涉及相关业主权益的,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修房人应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干扰,注意保护住房,造成损坏的及时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住房负有查勘责任。住房查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委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成立管委会的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专业部门代为查勘。
区、县房局负责对住房查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管委会名义存入金融机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使用,要按幢立账、分户核算,专项使用,定期公布收支,存款利息并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上款要求负责管理使用。管委会成立后向管委会移交。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业主或管房小组、管委会报修、委托修缮的项目及时修缮,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管房小组、管委会报修及物业管理单位(或售房单位)受理修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修。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的由业主报修;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的由管房小组或管委会负责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