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设立后,管委会根据本住宅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管理规约》范本进行修改补充,并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未成立管委会的,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由购房人签领《管理规约》,售房单位负责实施管理;成立管房小组的,管房小组应按《管理规约》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业主必须遵守《管理规约》,合理使用住房,服从管理;对属于个人负责修缮的项目及时维修;对损坏住房、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要求管房组织进行制止、调解或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 业主在使用住房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外貌和使用性质,违章凿、拆、搭、建;
(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在室内、楼内安装动力设备;
(四)任意攀登屋顶或在屋顶上存放物品;
(五)在阳台上超高超重堆放杂物;
(六)擅自移装共用设备,恃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
(七)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装饰装修住房时,应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划分及修缮责任: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阳台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和费用应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
上层住房的卫生间、厨房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应由上层住房业主负责修缮。
共用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备设施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总电表以内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至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