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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管委会设立后,管委会根据本住宅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管理规约》范本进行修改补充,并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未成立管委会的,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由购房人签领《管理规约》,售房单位负责实施管理;成立管房小组的,管房小组应按《管理规约》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业主必须遵守《管理规约》,合理使用住房,服从管理;对属于个人负责修缮的项目及时维修;对损坏住房、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要求管房组织进行制止、调解或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 业主在使用住房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外貌和使用性质,违章凿、拆、搭、建;

  (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在室内、楼内安装动力设备;

  (四)任意攀登屋顶或在屋顶上存放物品;

  (五)在阳台上超高超重堆放杂物;

  (六)擅自移装共用设备,恃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

  (七)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装饰装修住房时,应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划分及修缮责任: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阳台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和费用应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

  上层住房的卫生间、厨房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应由上层住房业主负责修缮。

  共用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备设施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总电表以内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至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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