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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设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二)管委会议事规则;

  (三)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四)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区、县房管局应在接到报审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管委会的意见。超过15日未提出意见的视作同意。

  第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一般由7至15人的单数组成。

  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为兼职,有设专职条件的,管委会主任也可为专职。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决定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管委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已具备成立管委会条件的住宅区域内,某一幢公有住房出售率未达到30%的,也应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成立管房小组,其成员作为本幢住房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利。

  第十五条 一个住宅区域内成立了管委会的,该住宅区域内非属公有住房出售的其它住房也应纳入管委会管理范围,其业主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住宅区域内的住房管理;

  (二)召集、主持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提出修订《管委会议事规则》的草案和《管理规约》;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房修缮管理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住房日常管理;

  (五)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年度住房维修计划并监督执行;

  (六)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监督指导管房小组工作;调解住房使用、修缮纠纷;

  (七)监督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八)法规、规章和《管委会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住房使用、维修养护及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范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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