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管房小组成员由本幢的私房、公房业主按拥有产业面积的相应比例产生。成员人数视情况而定,一般由3至7人的单数组成。
管房小组成员中的私房业主代表由私房业主协商或选举产生,应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公房业主代表可由公房业主按比例如数委派,也可委派1名,代表本幢管房小组公房业主成员行使权利,表决时代表相应比例的表决权。
第七条 管房小组具有以下职能:
(一)代表和维护业主权益,负责本幢住房的管理;
(二)听取和反映业主对住房修缮等有关方面的提议和意见;
(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本幢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修缮;监督、审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向业主筹集;
(四)调解住房使用、修缮纠纷;
(五)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管委会作出的决定;
(六)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
第八条 一个住宅区域内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30%的,住宅区所在区、县房管局应会同售房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以本住宅区域内各管房小组成员作为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管委会。
住宅区域范围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公共设施与住房的相关连程度及总面积予以确定,一般控制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
相对独立的一幢高层住宅楼也可按幢单独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修改和审议通过《管委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三)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四)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住宅区内涉及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设立后,业主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委会应在产生后的一个月内报住宅区所在地区、县房管局审核,报审时须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