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安〔2010〕370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明确业主、管房组织、售房单位及相关人和部门的责任,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按成本价出售的享有全部产权和按标准价出售的享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其售后管理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辖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管委会管辖范围、组织协调成立管委会并审核批准、调解住房使用修缮纠纷、对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自治管理是指通过业主管房小组(以下简称管房小组)、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对公有住房售后的使用、维修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管理是指售房单位在组织实施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成立住房维修专业管理单位,为业主提供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服务。
第五条 一幢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30%的,售房单位应组织业主成立管房小组。管房小组代表本幢的业主行使管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