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通知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中标通知书;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
9.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通知书;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及投资进展情况。包括工程建设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展、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进展情况等。
(四)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非经营性公建配套验收证明材料、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产权初始登记等后续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时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性能状况表》情况。
(五)项目经营情况。包括项目转让、联建等情况,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情况,房屋预售现售情况,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委托代理销售情况,各项税费缴纳情况、维修基金缴纳等情况。
(六)其他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变更、项目规划变更、开发项目投诉及处理情况、受到的奖励和处罚情况、参与的各种公益性活动情况、建筑节能和住宅产业化技术应用等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的纸质项目手册和填报的电子项目手册信息应保持一致。市建设交通委将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信息管理系统适时进行调整,填报内容及形式以最新公布的版本为准。
第八条 项目手册实行定期报送核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手册记录的信息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通过项目手册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纸质项目手册主要记载开发项目行政许可文件、建设投资进度、奖惩情况等信息,各开发企业应当在企业资质年检时递交填报完整的纸质项目手册,并与网上信息系统的资料保持一致。
申报时间要求:
(一)项目取得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建设审批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扫描录入项目手册信息系统。
(二)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已申报信息变更情况采取月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登录项目手册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