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与服务,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负责指导培训开发企业填报项目手册相关信息。
第四条 项目手册按“一项一册”实施管理。项目手册是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全过程的重要文书档案,也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编制项目手册格式范本,同时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手册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对项目手册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有关文件到市建设交通委领取纸质项目手册,并在项目手册信息系统进行初始登记,建立电子项目手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纸质项目手册和建立电子项目手册之后,应如实记录、填报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主要情况。项目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性质及拟建规模;
3.土地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
4.宗地规划条件及套型设计方案;
5.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安排;
6.工程进度及投资计划安排;
7.拟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
8.项目交付使用时间;
9.其他相关内容。
(二)项目前期主要许可或审批手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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