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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咨询劳务费:指为完成项目而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咨询、劳务费用,如专家咨询费、野外雇工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测试、施工、加工、软件开发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设备使用和购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所使用设备按综合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则不得在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维修(护)费:指项目实施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

  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必要的出国费、不可预见费等。

  以上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和重大项目牵头单位为了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或招标,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项目验收、业务培训、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与国土房管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支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关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财〔2008〕849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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