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劳务费:指为完成项目而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咨询、劳务费用,如专家咨询费、野外雇工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测试、施工、加工、软件开发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设备使用和购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所使用设备按综合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则不得在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维修(护)费:指项目实施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
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必要的出国费、不可预见费等。
以上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和重大项目牵头单位为了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或招标,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项目验收、业务培训、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与国土房管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支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关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财〔2008〕849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