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费支出概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提交项目成果资料(涉及工程的并提交项目竣工结算资料);
(四)接受市局及组织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六条 局二级部门预算单位直接承担由其组织实施的项目的,同时履行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职责。其项目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实施单位对列入市局下一年度安排的项目,应当认真编制项目费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草案(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
第八条 项目费是指开展项目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咨询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维修(护)费、其他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五险一金”等。如果项目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已由财政拨款安排,则人员费不得在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办公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专业书刊支出。
印刷费:指项目发生的报告印刷、出版、制图费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水电暖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及供暖费等。
邮电费:指项目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交通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开展野外作业、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学术研讨、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及组织培训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专用材料和燃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专用管材、专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术资料、实验室用品、野外应急药品及简单医疗器具等,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专用燃料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