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财〔2010〕431号)
局直属各二级预算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房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市财政为支持我市实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特定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类国土项目、地质项目、房管项目以及基础和综合管理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并按项目费内容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局直属二级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业务处室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
(二)编制项目费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草案(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并按《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财〔2010〕89号)规定上报;
(三)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
(四)汇总报送项目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五)受市局委托,对项目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