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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钻孔岩心、岩屑)采集与汇交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钻孔岩心、岩屑)采集与汇交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勘〔2010〕483号)


市地矿局、市华勘局,市地质资料馆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钻孔岩心、岩屑)采集与汇交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钻孔岩心、岩屑)
采集与汇交细则(试行)

1.目的


  为规范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确保实物地质资料采集的真实、齐全、完整、准确,做到汇交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市域内地质项目或矿业权实施中,实物地质资料采集与汇交工作。

3.编制依据

  3.1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
  3.2 《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0227-2010);
  3.3 《关于开展我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9〕449号)。

4.岩心(屑)的现场采集

  4.1 钻前准备
  4.1.1 平整机场时,机台要平出放置岩心的场地,并设置防雨和遮阳设施。
  4.1.2 开钻前,机台(井队)必须备齐钻孔地质编录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岩心(屑)装具和用于岩心编号的书写工具、材料等。物资不齐,禁止开钻。
  4.2 钻孔取心
  4.2.1 采取岩心应严格按照岩心钻探操作规程和项目地质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 退取岩心,严禁吊打岩心管,避免岩矿心人为破碎或次序颠倒。对于松软岩矿心要尽量保持原状。
  4.3 岩心整理
  4.3.1 从岩心管取出的岩心应按其出筒的顺序摆放,随即进行清洗。岩屑要用清水漂洗,以露出岩石本色为准。不能水洗的岩心,应揩去泥浆或除去泥皮。并清除假岩心和外来混杂物质。
  4.3.2 将清理好的岩心按由浅至深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摆放在岩心箱(盒)内。岩屑样品应先进行干燥处理,经干燥处理后的岩屑,应连同标签一并装入岩屑袋内。
  4.3.3 岩心丈量要准确。丈量时应尽量将各自然断块对接好,对于松散、破碎的岩心不得随意拉长或压缩,必要时可采用体积法换算其长度。
  4.3.4 所有岩心均需按回次统一编号。凡长度大于10cm的岩心(矿心为5 cm)直接在圆柱面上或横切面上编号。
  4.3.5 编号时,用红(白)漆或油浸色笔写明回次号(左侧)、本回次岩心总块数(分母)和该块岩心的序号(分子),如图1所示。其右端应为靠近孔底(或钻头)的一端。袋装岩矿心只在袋上标记,袋内放入标签。

  图1(略)

  4.3.6 每个回次的岩心整理后应当即填写岩心牌,写明本回次取心数据,并置于本回次岩矿心的末端。岩心牌采用木牌,其外加套透明薄塑。岩心牌格式如图2所示。

  图2

岩 心 牌

 

孔(井)     回次

孔深   ~   m   进尺   m

岩心长  m   编号及块数

残留岩心    采取率%

年   月   日   记录员

 

  4.3.7 岩心编号标记和岩心牌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4.4 岩矿心的现场保管
  4.4.1 现场岩矿心均应装入岩心箱(盒)内,箱内岩矿心上下回次间应插放挡板(岩心牌),行与行之间应有岩心隔板隔开。岩心箱外侧标明矿区名称、孔号、箱号(以孔为单元按所装岩矿心自浅而深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起止回次号、起止深度。若为岩屑应标明孔深和袋数。
  4.4.2 现场岩矿心应摆放整齐,岩心箱垛高不得超过1.0 m,钻孔验收后岩矿心应及时入库保管。
  4.4.3 岩心箱(盒)必须质地坚固,便于搬运。
  4.4.4 地质编录时要检查岩心编号和摆放情况,其上下次序是否颠倒,连接是否合理,并复核岩矿心长度。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4.5 地质编录后应将岩矿心放回原处。若需采集标本应在原始编录中注记,并填写取心票放入箱内相应位置。
  4.4.6 对钻孔岩矿心采取化学分析样品时,除个别特殊矿种,均应采用劈分法或切割法。劈分的一半作为岩矿心副样留存。岩屑正样保存,重量不少于200g。若因实验测试需要,必须采取全部矿心或整段岩心柱时应在项目地质设计中加以明确。

5.岩心(屑)汇交程序

  5.1 依据《关于开展我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9】449号)要求,地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地质工作结束后,野外验收前十个工作日,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见附件1,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5.2 市地质资料馆、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及专家组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汇交细目,在地质项目野外验收现场按照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原则(见附件2)确定汇交范围,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下发汇交通知书(见附件3),汇交人签署汇交承诺书(见附件4)。
  5.3 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在下达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或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单位在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同时,应附岩心(屑)入库登记表(附件5,按回次填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和钻孔地质柱状图(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数据库格式要求)。
  5.4 验收时应根据目录清单对照实物资料逐箱核对,检验后在岩心(屑)入库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入库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并存档备查。市地调院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汇交凭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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