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09年-2015年)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0〕482号)
各有关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精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津国土房矿〔2008〕774号);并编制了《天津市废弃矿井治理规划》。日前,《天津市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09年-2015年)》已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的评审,现予发布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09年-2015年)》是对本市废弃矿井治理的指导性文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的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二、各有关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监督检查废弃矿井治理,组织开展本地区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废弃矿井治理工程的立项,对治理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
各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对废弃矿井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废弃矿井治理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各级有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督和指导。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将废弃矿井的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