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48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非税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的相关要求,对《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中房产价款、相关税费交付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自2011年1月1日启用,《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未作修改,继续使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8〕10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
2.《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
3.《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资金监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写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交易资金监管且一次性付款的存量房买卖。
2、当事人订立协议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出卖人要妥善保管存折,不要将存折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出卖人(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产情况
房屋坐落 ,位于外环线以 ,产别 ,结构 ,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层数为 ,所在层 。
经双方实地查勘,房产实物状况及相关设施,符合双方约定。房屋相关设施及平面图(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情况(附件二)。
房屋所有权证号 ,所有权人 ;房屋为共有的,其他共有权人 ,共有权证号 ,共有方式 ,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