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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1)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栏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房屋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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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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