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栏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房屋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