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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1)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房屋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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