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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1)
*注:本篇法规中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3日)修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推行建筑节能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2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9〕379号)、《关于修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9〕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附件1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购买资格证明编号: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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