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1〕124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履行建设管理程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是指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需求,保障群众基本住房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二、各类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程序。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图后,应根据项目性质向市建设交通委分别申请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并据此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三、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市建设交通委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四、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分别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