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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2011)


  第十条 贷款初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天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第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谈话记录》(见附件3),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4,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见附件5)。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抵押合同》、《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贷款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委托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授权书》。贷款银行代收抵押和保险费用,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第十二条 办理担保手续

  (一)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二)抵押担保

  贷款银行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担保

  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报批

  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报送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复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并为借款人出具《退回资料清单》(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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