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2011)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在“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代理签章)”处签监护人的姓名或加盖监护人的人名章,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四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三份。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二)办理抵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二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在“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代理签章) ”处签监护人的姓名或加盖监护人的人名章,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二份。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三)办理质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一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第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应当天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中个人基本信息、购建房信息。其他信息由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填写,并由借款人确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