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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201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1〕31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有关规定,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5号)进行修改,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整合借款人需签署的各类文件。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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