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复印件一份。
6.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登记资料
(1)《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2)承租人及配偶签署的《无住房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3)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按月提取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应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4.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应提供《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5.市场租房支付房租提取,应提供发票及复印件一份、《无住房承诺书》一份。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提取手续:
(一)强制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复印件一份
(三)人民法院介绍信
(四)执行法官证件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九条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销户提取业务范围
1.离、退休;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领取失业保险金;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