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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失效]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四)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购买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4.购买私产住房

  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5.购买公有现住房

  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购买其他自有住房

  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7.其他资料

  (1)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明确首付款金额,或职工与他人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用以购房、建房、修房信息、借款人及银行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2)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的,还应提供房地产权证、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职工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工作证明。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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