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失效]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按《提取办法》、《租房提取通知》及《购房提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付首付款的,以及在 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 “建修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付首付款的。

  (二)按月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

  第六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提取职工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职工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