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6日)废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7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持规定要求的资料办理提取手续,不再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除集中封存户职工外,缴存职工因购房办理一次性提取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等非销户提取业务时,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有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储蓄卡及身份证件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 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 2009〕13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及《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 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